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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缴、拖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我区将依法对其征缴!         ★★★
对拒缴、拖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我区将依法对其征缴!
作者:赵 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9 12:13:14

 

    本报讯 19日,区人民法院对洛铜生活服务公司强制执行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73万余元的征收,使长达一年多的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问题得到解决。

    据悉,区环境卫生管理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公室,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洛政[2006]72号文件)及《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于 20074月向洛铜集团生活服务公司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该公司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我们做了大量耐心的解释工作后,仍就没有丝毫让步,对辖区各大企业物业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收费人员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按照“限期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通知书――申请法院执行――送达法院传票、法院执行通知书”的行政处罚程序依法执行。法院于20087月对洛铜集团生活服务公司帐号进行冻结,又多次通知该公司进行协商解决,洛铜集团寻找各种理由进行拖延。819日,区人民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强行从洛铜集团生活服务公司账号上划拨73万余元做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

    据了解,为保证征收工作年度任务顺利完成,区人民法院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对拒缴、拖缴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整治,效果显著,维护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严肃性,提高了收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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