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在集体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种的瘠地上规划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级公益林地、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
(二)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三)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
(四)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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