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家属随军入户
所需材料:(1)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报告原件;(2)任职命令(正连职以上、技术12级、体育八级)或入伍登记表复印件(军龄15年及15年以上);(3)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结婚证复印件。
办理依据:《公安部转发总政治部关于审批部队干部家属随军的通知》(公发[1976]26号)、《公安部 总政治部关于旅政治部可批准部队干部家属随军的通知》(政干字第410号)(1986)。
审批流程:材料齐全后由户籍民警审核受理并录入电子档案,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派出所户籍民警打印准迁证。
审批权限:县级治安(户政)部门审核人审批。
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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