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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尖端技术研究院吸波蜂窝夹层复合材料研发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2年08月12日 来源: 作者: 点击:

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涧表〔202229

关于洛阳尖端技术研究院吸波蜂窝夹层复合材料研发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尖端技术研究院吸波蜂窝夹层复合材料研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先进制造业集聚区,依托洛阳尖端技术研究院现有研发实验室进行建设。本项目为吸波蜂窝夹层复合材料研发项目,主要是对机身不同部位的吸波蜂窝夹层复合材料进行研发,含6个大项目,共包含36个子项目。本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0万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施工期本项目不新增建(构)筑物

3、营运期,本项目产生的颗粒物(99%)经收集后通过聚酯纤维滤筒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达标排放,剩余1%无组织排放,产生的非甲烷总烃(99%)通过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剩余1%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应满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满足《洛阳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中“涉颗粒物排放工序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建议排放浓度;《洛阳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涉VOCs排放工序差异化管控措施限值要求。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建;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涧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排放标准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要求;本项目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四周噪声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经收集后暂存厂区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产生的危险废物经收集后应分类暂存车间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做好危废台账管理。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

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

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分局审批。

 

 

  

                               202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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