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涧表〔2022〕41号
关于洛阳坤芳工贸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坤芳工贸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兴业四路南(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项目所在厂区东侧为王祥河干枯河道,西侧10m为西马沟民宅,南侧为闲置厂房,北侧为热处理厂。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工程用地的基础上,新增占地面积470m2(租赁已建厂房),进行拖拉机内饰件配件生产加工。项目建成后新增ABS拖拉机内饰件10.45吨/年。本项目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施工期,本项目不新增建(构)筑物。
3、营运期,本项目破碎产生的粉尘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引风管道+高效覆膜滤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标
准应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0mg/m3以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的要求。注塑过程应在密闭空间进行,产生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经UV光氧催化废气处理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净化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标准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60mg/m3)要求,亦满足《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司文件》(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非甲烷总烃排放建议值:80mg/m3)的要求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1年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21〕94号)附件1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0mg/m3的要求;本项目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用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东、西厂界昼、夜间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敏感点昼、夜间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本项目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和废边角料,经破碎机破碎后装袋回用于生产,除尘器收尘灰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聚丙烯滤芯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滤渣和沉淀渣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和废
液压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依托现有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做好危废台账管理。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
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
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分局审批。
202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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