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
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
现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
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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