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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涧西区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全社会
  • 公文种类:洛涧政
  • 发文字号:洛涧政〔2022〕3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07日
  • 发文机关:涧西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区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涧西区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涧西区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涧西区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约谈工作规则》等3个文件,已经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涧西区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

      2.《涧西区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

      3.《涧西区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约谈工作规则》

 

 

                                      2022127


附件1

 

涧西区国资监管机构

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加大对区属企业存在风险和问题警示力度,指导和督促区属企业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切实做好相关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参照《洛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洛国资〔202124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提示函是指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国资监管机构)在国资监管工作中提示特定区属企业有效应对、整改存在风险和问题的公文。区属企业指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提示函主要适用于区属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党和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要求力度不够,进度缓慢或成效欠佳的;

  (二)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不到位的;

(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作要求不到位或推动改革不力,可能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职能部门交办事项不力,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较大风险隐患的;

  (六)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报告情况不准确、不及时、不全面,可能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整改要求可能逾期或不达标的;

  (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第四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区属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按照工作程序,拟制提示函,报经区国资监管机构最高负责人审签后,统一编号,以区国资监管机构函件形式向有关区属企业印发提示函,并实行台账管理。

  第五条  有关区属企业收到提示函后,认真组织落实,明确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对提示函事项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

  第六条  有关区属企业应当在收到提示函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防控或整改落实工作方案报送区国资监管机构;对提示函事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提示函5个工作日内正式向区国资监管机构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七条  有关区属企业要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积极采取措施防控风险,落实整改要求,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执行,并通过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风险可控在控,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八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事项,有关区属企业应当定期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可能造成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国资监管机构。

  第九条  有关区属企业在提示函事项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区国资监管机构。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对企业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核,提示函事项办结后予以销号。

  第十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将加强对区属企业提示函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跟踪评估整改成效,切实消除风险隐患,提升国资监管效能。

  第十一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要定期汇总分析提示函反映区属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将典型性、普遍性、多发性和系统性问题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对提示函事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敷衍整改的区属企业,进行约谈、通报;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或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涧西区国资监管机构

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快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效开展对区属企业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的通报工作,发挥警示教育和惩戒震慑作用,强化整改落实工作,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参照《洛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洛国资〔202124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通报是指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国资监管机构)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对区属企业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在区属企业范围内予以批评、教育和警示的公文。区属企业指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通报主要适用于区属企业发生以下情形: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党和国家、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要求存在重大问题或产生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严重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职能部门交办事项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突出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重大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恶意瞒报漏报谎报迟报,对国资监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对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拒绝整改、敷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八)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四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在国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区属企业存在上述第三条所列情形的,拟制通报稿,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统一编号,以区国资监管机构函件的形式向各区属企业印发通报,并实行台账管理。被通报企业视情节轻重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适当扣分。

  第五条  区属企业收到通报后,及时传达部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分析通报事项产生的根源,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认真落实整改要求。有关区属企业在收到通报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整改工作方案报送区国资监管机构。

  第六条  有关区属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

  有关区属企业内控(风险)管理部门对照通报事项反映的重大缺陷和管理漏洞,完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管控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强化内控体系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内控体系管控水平。

  有关区属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当将通报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强化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整改工作跟踪检查力度,检验整改工作成效,确保整改工作落实落地。

  第七条 对于通报事项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区属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对涉嫌违纪违法或犯罪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八条  对于需要长期整改落实的通报事项,有关区属企业应当定期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有关区属企业对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具体举措、整改成效及人员处理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正式报送区国资监管机构。区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核,通报事项办结后予以销号。

  第十条  各区属企业要从通报事项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主动开展对照检查,发现类似问题应当按照通报相关要求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将加强对区属企业通报事项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整改成效,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控机制。

  第十二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将定期汇总分析通报反映区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事件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国资监管政策制度,并纳入年度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范围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三条 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区属企业,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涧西区国资监管机构

国资监管约谈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强化监督与管理的协同,规范开展区属企业责任约谈工作,指导督促区属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大整改追责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涧西区区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洛涧政〔20212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洛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洛国资〔202124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责任约谈,是指涧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针对区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或风险隐患以及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等,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法依规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提出监管意见建议、责令整改追责的监管措施。区属企业指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在履行出资人职责过程中发现区属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责任约谈: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党和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存在问题的;

(二)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的;

(四)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职能部门交办事项不力,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企业规划投资、财务管控、经济运行、产权管理、改革重组、国企混改、公司治理、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资本运营、科技创新、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内部审计、监督追责、网络安全、选人用人、党的建设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事项的;

(七)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因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等工作需要,暂未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

(八)未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或瞒报漏报谎报迟报重大资产损失及损失风险的;

(九)对出资人监管、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监督、督查等工作以及国资监管提示函、通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事项。

第四条  出现第三条所列责任约谈情形的,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职责启动责任约谈工作,拟制《责任约谈通知书》,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以区国资监管机构名义印发被约谈区属企业,根据需要抄送有关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巡察机构等部门。

《责任约谈通知书》实行统一编号,集中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提交时限等。

第五条  责任约谈由区国资监管机构主要领导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共同参加责任约谈。在责任约谈前,应当就有关责任约谈内容和意见要求等进行沟通协商。

第六条  责任约谈形式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多家区属企业存在同类问题或约谈事项涉及多家区属企业的,可以开展集体约谈。

第七条  责任约谈对象为区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需要,区国资监管机构可指定区属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约谈。

第八条  责任约谈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示相关人员的责任风险,提出监管要求和整改意见。

(二)听取被约谈人员对相关问题的陈述,主要包括有关问题基本情况,造成的资产损失、损失风险或影响,问题原因分析,已采取整改或责任追究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情况。

(三)对被约谈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九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做好责任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印送被约谈区属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约谈纪要内容主要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主持及参加人员,约谈事由、被约谈人陈述情况、国资监管意见要求等。

第十条  被约谈区属企业收到《责任约谈通知书》后,应当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按要求安排有关人员准时参加约谈并提交相关书面陈述材料。区国资监管机构将陈述材料提供给参与约谈的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被约谈区属企业应当按照责任约谈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落实措施、责任主体和时间安排。工作方案于责任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国资监管机构。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对企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被约谈区属企业应当认真组织落实责任约谈意见要求和工作方案,主动采取措施,制止纠正违规行为,减少或挽回资产损失,降低损失风险,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和有关区属企业对于责任约谈涉及违反党规党纪、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被约谈区属企业应当针对责任约谈中提出的问题风险,在本企业开展同类问题风险排查,举一反三,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类似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  被约谈区属企业应当及时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告约谈事项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并于约谈意见要求落实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措施、落实成效及责任追究情况等形成专项工作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区国资监管机构。

区国资监管机构责对区属企业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核,责任约谈事项完成后予以销号。

第十六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对被约谈区属企业整改落实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评估,推动区属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将责任约谈反映区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整改措施及成效、责任追究情况等,作为被约谈区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等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对被约谈区属企业拒绝整改、拖延整改、整改不力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按程序报送或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

责任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认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及责任,以及作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责任处理意见建议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将定期汇总分析责任约谈反映区属企业存在的重大问题风险以及责任追究情况,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组织开展共性问题专项核查,督促指导区属企业健全管控机制和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第二十条  区国资监管机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等立卷归档。涉及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的有关材料,移送区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组按照有关业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责任约谈工作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规定,《责任约谈通知书》、约谈纪要等有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密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和社会稳定事件等方面的约谈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约谈通知书(样式)

监管约谈函〔20××××

 

×××公司:

根据《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定于××××××××××时,在×××(地点),由×××(约谈单位)×××(约谈主持人及职务)就×××(约谈事由)事项与你公司进行责任约谈。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子企业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被约谈对象)按时参加。

请于××××××××日将责任约谈事项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区国资监管机构(纸质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附电子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涧西区国资监管机构

     

 

 

抄送:×××

 

密级保密期限

 

责任约谈纪要(样式)

 

约谈时间:××××××××日 上××:××

约谈地点:×××

约谈主持人:×××姓名及职务

约谈单位及人员:×××××××××姓名及职务

共同约谈单位及人员:×××××××××姓名及职务

被约谈企业及人员:×××集团有限公司×××姓名及职务)

记录人:×××

约谈事由:×××等问题

约谈要求:

一、被约谈人员陈述情况

二、有关监管意见要求

(一)……

(二)……

三、其他事项 


政策解读:《涧西区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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