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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西区财政局关于《涧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年10月15日 来源: 作者: 点击:

  为积极推进城市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服务我区经济建设中心工作,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程,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豫建〔2018161号)、《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205号)、《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洛财办〔201963号)等,结合我区实际,涧西区财政局制定《涧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电子邮箱:lyjxtzps@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文件征求意见;信函邮寄地址:涧西区安徽路政府综合办公楼407号,涧西区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邮编471003),请在信封上注明文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1023日。

 

                                                                                    20231015

涧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城市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服务我区经济建设中心工作,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进程,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豫建〔2018〕161号)、《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豫财办〔2020〕5号)、《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洛财办〔2019〕63号)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区本级财政资金负责兜底及其他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具体包括:使用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区财政局依法招标或备案的造价咨询公司,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暂以洛涧政【2020】16号文件中的标准执行,如遇标准调整,以新文件中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区本级预算(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评审的项目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5万元(含)以上和当年区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预算和竣(完)工工程结算、当年区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竣(完)工工程结算、项目中包含的有相应标准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

(二)非工程建设项目:5万元(含)以上和当年区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预算和结算、当年区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结算,且形成固定资产的货物类项目和信息化项目有相应标准的专项服务类费用,如规划费、考古勘察和文物发掘费等

第六条  区财政评审的项目范围:

(一)工程建设项目:须在当年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具体包含:招标控制价、需要财政稽核评审的竣(完)工工程结算;项目中包含的、构成项目组成部分的大中型设备、材料采购;项目中包含的有相应标准的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

(二)非工程建设项目:预算金额在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形成固定资产的货物类项目和信息化项目;预算金额在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有相应标准的专项服务类费用,如规划费、考古勘察和文物发掘费等

(三)上级文件明确要求进行评审的项目。

第七条  以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评审范围:

(一)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及地面附属物拆迁补偿项目,由预算单位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二)财政部门已出台相关支出标准的项目,由预算单位按照标准执行;

(三)涉密项目。由预算单位组织有相应资质的专家或机构进行会审确定采购预算价。

 

第三章  非工程建设项目评审

 

第八条  预算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非工程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在财政批复预算范围内直接实施、审核付款,无需评审。若建设单位需要结算评审,可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评审;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非工程建设项目,由预算单位在申请政府采购计划前,向财政部门提交询价记录、项目计算书等,由财政评审中心对预算金额进行评审。

第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的结论意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条  预算单位负责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和金额(中标价),自行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竣工验收、结算评审和支付款项。

 

第四章  工程招标控制价评审

 

第十一条  在当年区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经财政部门出具稽核评审意见后,建设单位发布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确定中标单位。财政部门在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反馈至建设单位。

 

第五章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经过公开招标采购的中标价,是建设单位支付进度款的基础,是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依据,如无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签证时,由提出变更签证的一方写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相关单位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勘查和综合研究并进行会签,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单位须签署明确性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7个工作日内履行完变更签证审批手续,超过时限的不得列入竣工结算评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委托的结算审核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勘察,由其对项目重大变更签证进行见证并留取影像、书面资料,作为其结算审核依据。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变更签证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变更签证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计入竣工结算评审。

第十六条  当年区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变更签证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的10%,且变更后项目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区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变更签证须有建设单位写明变更原因,在变更实施前书面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批,经主管副区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当年区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履行变更签证审批手续:

1. 累计变更签证增加金额10万元(含)以下的,报主管副区长审批;

2. 累计变更签证增加金额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报主管财政的副区长审

3. 累计变更签证增加金额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报主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后,提请区长审批;

4. 累计变更签证增加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报主管财政的副区长和区长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变更累计超出已批复项目概算或投资计划10%的,建设单位还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报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概算或追加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未履行变更签证审批手续的,不得列入竣工结算评审,区纪委监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结算评审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具备结算条件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竣工结算,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附监理单位意见,由其委托的结算审核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的结算报告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签字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将结算报告及其工作底稿、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等报送财政部门进行稽核,财政部门将稽核意见及时反馈建设单位。

 

第七章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结算评审

 

第二十二条  预算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在财政批复预算范围内直接实施、审核付款,无需评审。若建设单位需要结算评审,可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第二十三条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区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项目预算,并据此自行组织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结算、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  需要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预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造价咨询公司提供项目的相关图纸资料,配合测量有关数据,提供项目建设要求等。造价咨询公司应到现场实测,核实建设内容,依据定额等相关标准科学编制工程预算,并按时向建设单位出具预算成果。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取以下办法实施:

    (一)施工范围、工程内容确定、质量标准明确的项目,可根据预算评审结果,采取预算包干的合同形式,结算可不再进行评审,但建设单位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内容和质量标准并确保全部实施;

    (二)较为简单的项目,可以不评审预算,在项目竣工后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结算;

    (三)比较复杂的项目,可自行编制或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预算,完善采购内部程序,在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上报结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项目结算,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财政部门按照每个季度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审,并根据抽审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第八章  造价咨询机构选择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自行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编制预(结)算,编制预算和结算评审的造价咨询公司不能为同一公司。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与中介机构的合同中明确以下条款: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011号)提交编制成果,并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保证措施及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发布项目中标公告后,于7个工作日内选择一家中介机构作为结算审核单位,参与项目重大变更签证的见证。

第三十条  算委托审核费用从项目建设资金或部门预算中列支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门公开招标费用标准。

 

第九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十一条   预算(建设)单位职责:

(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预算,对预算执行承担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和配合财政评审工作;

(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拆分、肢解项目,不得规避招标;

(三)对项目概况及评审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并对其签章确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与造价咨询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审核时限等内容,并进行质量考核和费用支付;

(五)严格控制项目规模,对重大变更签证的经济合理性等要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变更签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六)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确保建设项目档案规范、完整保存;

(七)预算(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注明以下条款:施工单位承诺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结算审核结果,如财政部门稽核后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有调整的,以财政部门稽核意见为准。

(八)为防止工程结算高估冒算,建设单位要在合同中明确以下条款:经中介机构审核,审减额超过送审造价10%以上的(不含10%),超出部分按照审减工程造价的5%从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施工单位虚报结算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九)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二条  预算(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一)对预算(建设)单位申报的预算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和汇总,督促预算单位配合财政评审工作;

(二)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批复及调整要求,监督预算(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项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

(三)对预算(建设)单位超出规定限额的的变更签证进行审批,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上报区政府审批;

(四)对预算(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情况、公示情况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五)依据评审结论,督促预算(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六)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三条  造价咨询公司责任:

(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独立执业,确保财政资金的严肃性和安全性,对其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选择政治素质高、协调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为评审质量提供人员保障;

(三)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制度,保证审核质量;

(四)按照相关规定与预算(建设)单位签订合同,费用标准参照市财政部门公开招标费用标准。

(五)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同时,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审核成果报告,若因原因未按时出具评审成果,由委托方按照该项目正常委托费的10%-20%进行扣减。

(六)造价咨询单位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财政评审工作,并加强与预算(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的沟通、协调;

 

第十章   监督措施

 

第三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在每年的审计计划中安排专项审计,并视情况进行随机抽审。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此前相关文件中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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