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应急〔2023〕103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涧西区应急管理局制定《涧西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电子邮箱:lyanjianju@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文件征求意见”;信函邮寄地址:涧西区天津路85号综合办公楼311室,涧西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邮编471003),请在信封上注明“文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8日。
2023年12月20日
涧西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
办 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应急〔2023〕103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涧西区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奖励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有权向涧西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涧西区已开通“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事故隐患(含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一)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所造成的一般事故隐患。
(二)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按照国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三)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1)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3)违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5)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7)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8)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9)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工作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10)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对同一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实名并有联系方式的举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举报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以下情形不予受理应向举报人说明: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非法违法行为的;
(二)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三)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第七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各单位、各部门应运用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宣传单、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工矿商贸企业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本举报受理方式。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八条 举报事故的核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举报事故隐患的核查,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原则,确定是否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经确定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展核查工作的街道办事处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核查确认举报事项属于一般事故隐患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到位。
核查确认举报事项属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的,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移送具有法定处理权限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完成,由核查单位、部门制作核查报告,并于核查工作完成后7日内交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存档。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核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事项是否属实;
(二)举报事项发生单位的概况,包括单位名称、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
(三)举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生产安全事故举报须说明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举报须说明后续行政处罚、责令整改及整改结果验收情况,一般事故隐患举报须说明隐患整改结果验收情况等。
(四)反馈举报人情况,包括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的情况;
(五)奖励建议。
第四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实名举报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后依法给予奖励。
(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符合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从其规定。
(二)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后,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奖励1000元,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奖励2000元。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其他事故等级符合省、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的举报,且按照本办法施行前的规定不应予以奖励的;
(二)对事故的举报仍在事故报告规定时限内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被查处的;
(四)举报的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完毕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已经由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属无法联系的匿名举报,或者时间、地点、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举报时间不及时导致无法核查的;
(七)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特定责任和义务人员的;
(八)属于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或属于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正在处理过程之中的;
(九)举报人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举报奖励兑现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四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有功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的发放:
(一)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30日内办理奖励手续。
(二)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30日内办理奖励手续。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确有特殊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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