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辖区有关单位:
《涧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4日
涧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实 施 方 案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办〔2018〕22号)和《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办〔2018〕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面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聚焦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以完善机制、夯实责任为保障,全面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大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为全面深化“9+2”工作布局、奋力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在中原更加出彩中谱写浓墨重彩的洛阳篇章提供环境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区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等,逐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形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长效机制。
2018—2019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成立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改革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初步完成我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加强案例筛选,开展案例实践。
到2020年,力争在全区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实行赔偿义务人优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制度。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积极磋商,司法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通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司法确认;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依法监管,信息公开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修复和修复效果等实施监管,保证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等涉及公众利益的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实际需要,邀请专家和环境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磋商或生态环境修复监督工作。
三、适用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需要修复或赔偿的,按本方案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 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 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
4. 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
5.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构成犯罪并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
6.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 造成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方案。
2. 涉及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
1. 控制或减轻损害费用:即为控制或者减轻生态环境损害所采取的必要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 修复费用:即为修复编制方案,采取或者将要采取措施修复或者部分修复受损害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功能所需费用。
3. 生态环境功能损失:即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功能部分或者完全修复前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及其功能无法恢复,生态环境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能力完全丧失为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4. 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调查、勘查污染区域和鉴定评估污染等损害风险与实际损害、对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实际发生和未来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确定。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确定赔偿义务人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赔偿义务人。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
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因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本级环境保护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因破坏土地、水资源、矿山、森林等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指定本级国土资源、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具体赔偿工作。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建成后,区人民政府受委托可指定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部门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牵头部门。
(四)开展赔偿磋商
磋商应坚持自愿、合法、公平、公开、有效原则。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提起诉讼前应当主动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磋商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磋商应当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律师以及检察院派出人员参与下进行。其中,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从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中抽取,律师由省、市律师自律性组织推荐。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或机构发现属于依法应当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在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制定初步修复方案工作后,于磋商会议举行前五个工作日,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的,启动磋商程序。
磋商围绕修复采用方案、启动时间和期限、具体修复措施、技术可行性、赔偿责任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赔偿义务人对损害的事实和程度提出异议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会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律师以及检察院派出人员研究决定,并书面告知赔偿义务人决定的具体理由。
磋商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完善赔偿诉讼规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
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判决前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继续磋商,进行庭外和解,或者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六)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为磋商提供鉴定意见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为诉讼提供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规范。
(七)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
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修复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包括: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确定的资金;
2. 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案件中经生效判决、调解协议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3. 上级专项资金;
4. 其他来源资金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直接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可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治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探索建立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发挥市场作用,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风险。
五、工作程序
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后,按以下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发现按照本方案规定需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及时报告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组织对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与评估。
(三)开展赔偿磋商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调查报告、鉴定评估结论及初步修复方案,通知赔偿义务人、相关参与方召开磋商会议。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四)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赔偿义务人不同意磋商,或者磋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启动损害赔偿诉讼程序。
(五)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根据司法确认的磋商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调解协议,受损生态环境需要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自主修复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委托区人民政府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进行日常监督。
(六)评估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生态修复工作完成后,赔偿义务人向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申请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效果评估。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不达标的,赔偿义务人应当在限定时间内继续修复直至评估达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为组长,环保分局局长为副组长,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农办、区卫计委、各公安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机构和人员,专职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涧西环保分局,由涧西环保分局局长师建民兼任办公室主任,专人专职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职能部门应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关职责。
涧西环保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后评估等业务工作。
区法院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审判工作。
区检察院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
区发改委负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项目优先考虑,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区科技局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修复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司法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适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
各公安分局负责构成犯罪的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工作。
涧西国土分局负责造成土地和矿山等业务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具体赔偿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造成城市建设方面的生态环境损害具体赔偿工作。
区建设局、区农办负责水资源方面的生态环境损害具体赔偿工作。
区农办负责污染和破坏农业生产方面的生态环境损害具体赔偿工作;以及林业方面的生态环境损害具体赔偿工作。
区卫计委、涧西环保分局负责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
区法制部门负责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提供法治保障。
(三)做好经费保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区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在安排土壤、地下水、森林调查与修复等相关项目时对我市改革工作政策、资金、技术上的支持。
(四)鼓励公众参与
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强化公众监督。
(五)建立监督机制
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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