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辖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洛人社养老〔2020〕3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需要,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提高其养老待遇水平,保障其长远生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 依法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土地管理法》要求,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给予补贴,不再单独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2. 先保后征。先预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后报批征地;先落实补贴对象和补贴资金,后实施征地。
3. 谁征地、谁保障。由征地主体(或用地单位)足额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再筹资缴费。
4. 同地同价。在同一统筹区内,被征收同等面积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补贴。
5. 可持续、能转移。按照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适应流动性需要,使补贴资金能够随着养老保险关系进行转移衔接。
二、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9年7月1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
(二)家庭承包土地(以下简称为土地)被依法征收;
(三)征地时具有土地承包权;
(四)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应积极引导其参保。
家庭承包土地的界定以农村家庭土地承包权证为准。补贴对象由被征地农户从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中自主选择指定,也可以是被征地农户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具体补贴对象社区居委会组织登记并公示,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定。
实施调地安置的补贴对象由社区居委会按规定协商提出。
三、补贴办法、标准及分配方式
(一)补贴办法。每次征地,区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补贴。征地获批后,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照审定的补贴对象名册、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按规定该计入补贴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入账户、该直接支付给本人现金的支付现金。
(二)补贴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要求,每征1亩地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75%。以上数据由区统计部门提供。
(三)分配方式。每户每次被征地所得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间平均分配。
四、补贴方式及衔接办法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
1. 补贴对象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管理,待其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2. 补贴对象在异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
1. 补贴对象已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临时个人账户,用于计入补贴资金,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管理。之后补贴对象又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资金合并到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对象之后没有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该账户视同为其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其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其中,补贴对象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将该账户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 补贴对象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待遇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补贴对象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将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对被征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不能冲抵本人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且不参与缴费年限计算,只参与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
五、补贴资金筹集、拨付与管理
(一)费用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补偿费中单独安排,计入征地成本。征地主体(或用地单位)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征地报批前,严格按照征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足额预存社会保障费用。政府储备用地,由征地主体预存社会保障费用;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由用地单位缴纳预存社会保障费用。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在征地获得批准后用于支付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征地未获批准的,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告知函,将预存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返还缴存单位。
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足以支付补贴所需资金的,由区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二)资金拨付。实施征地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函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由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根据审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据实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并足额拨付到位。
(三)资金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预存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其他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六、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意见实施前被征收全部土地且已纳入原政策保障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本意见实施前被征收部分土地且纳入原政策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除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外,本意见实施后再次被依法征地的,新征收的部分按照本意见进行补贴。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生工程。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和程序。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具体落实。征地获批准后,应在征地公告中明确补贴对象范围、补贴标准及确定补贴对象的工作安排等。社区根据工作安排,对农户被征地情况、补贴对象基本信息等进行登记并公示。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初审。区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承包土地和土地承包权证进行审核。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征地的合法性、征地范围及被征地面积进行审核。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复审,核算补贴所需资金并报同级政府审定批准后,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足额拨付资金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省政府相关批准文件函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在被征地农户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街道办事处提出补贴申请,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工作。
(三)优化业务流程。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明确的责任分工认真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地生根。对于因工作不力导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将进行责任追究。
政策解读:《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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