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涧表〔2025〕10号
关于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铸锻厂制芯三期自动化工厂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铸锻厂制芯三期自动化工厂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项目利用现有车间进行建设,项目厂区东临洛阳轴承厂,西邻中信重机公司,北为内部陇海铁路,东北为洛阳热电厂,南临城市主干道中州路。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在原厂房利用现有场地资源,新增三台冷芯盒制芯机、砂芯表干炉、输送自动化辊道系统、自动存储立体芯库、自动下芯机,3台机器人,对原有1台机器人及表干炉进行改造,实现从制芯、取芯、组芯、浸涂、烘干、转运、存储、上线、下芯的全流程自动化;同时利用冷芯盒工艺替代部分热芯盒工艺制芯。项目建成后生产能力不变,仍为年产5.5万吨大型壳体、缸体类铸件。
项目总投资3120万元,环保投资254万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施工期,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洛阳市2025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洛环委办〔2025〕21号)等文件要求,采取低扬尘施工工艺,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禁高噪声、高振动设备在中午(12:00~14:00)或夜间(22:00~06:00)作业。
3、营运期,本项目涉及废气主要为混砂、制芯(冷)、制芯(热)、烘干、浇注及冷却过程产生废气。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排放。制芯(冷)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三乙胺经2套袋式除尘器+三乙胺吸收塔处理后分别通过1根25m排气筒、1根15m排气筒排放。制芯(热)、冷却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经2套袋式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活性炭吸附满后经1#移动式活性炭脱附装置进行脱附燃烧处理再生)后分别通过1根16m排气筒、1根21m排气筒排放;浇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经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1根20m排气筒排放;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活性炭吸附满后经1#移动式活性炭脱附装置进行脱附燃烧处理再生)后分别通过1根16m排气筒排放。混砂、制芯(冷)、制芯(热)、浇注、冷却工序颗粒物排放标准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30mg/m3)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铸造企业绩效A级企业指标(颗粒物有组织15mg/m3)要求,混砂、浇注、冷却工序同时满足《洛阳市2019年铸造行业污染治理方案》(洛环攻坚办〔2019〕49号)中要求(颗粒物有组织10mg/m3);烘干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均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有组织30mg/m3、二氧化硫有组织200mg/m3、氮氧化物有组织300mg/m3),同时满足《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铸造企业绩效A级企业指标(颗粒物有组织10mg/m3、二氧化硫有组织50mg/m3、氮氧化物有组织100mg/m3)要求;三乙胺暂无执行标准待标准实施或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制芯(热)、烘干、浇注及冷却工序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排放标准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其中非甲烷总烃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建议排放浓度(非甲烷总烃有组织80mg/m3)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铸造企业绩效A级企业指标(非甲烷总烃有组织30mg/m3)要求;本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产生;营运期对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采取基础减振,车间密闭等措施后,项目KW线生产车间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排放标准要求;本项目无新增生活垃圾产生;废砂利用KW生产线废砂暂存区暂存后定期委托洛阳圣泉兰科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处理或利用现有废砂资源化利用生产线处理;废酸、废活性炭、废催化剂收集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树脂包装桶由厂家回收,并且做好台账管理。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分局审批。
2025年6月16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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