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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涧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8 18:03:18
涧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6 10:47:28

 

单位职能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规划、统计、技术服务、宣传教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领导班子组成

      任(负责区计生委全面工作)

王琳瑜  副主任(负责统计、发展规划工作)

陈宝娟  副主任(负责技术工作)

段爱玲  副主任(负责宣传、协会、流动人口、办公室工作)

刘文和  纪检组长(负责纪检、信访、法规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畅慧云  64823068

可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1、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

2、二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发放。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

1、《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

2、《河南省生育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

3、《国家计生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一、申领一孩生育证

1、申报人条件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

2、办事程序:

1)夫妻双方申请,按规定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社区、村委会审核意见;

3)乡、办事处计生办登记发放。

3、申报人需提交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户口薄;

3)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4、办事时限:一孩生育证在申领材料提交齐全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毕。

二、申领二孩生育证

1、申报人条件:

1)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子女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①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又确有困难的;②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③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的,并继续定居的;④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2、办事程序:

1)夫妻双方申请;

2)提供证明证件(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有关证明材料;

3)社区、村委审核意见;

4)证件核实;

5)张榜公布;

6)乡计生办审核;

7)调查核实;

8)区计生委审批(国家干部、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报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3、申报人需提交材料:申领二孩生育证材料除同申领一孩生育证材料外,还应提交:

1)按规定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

4、办事时限:二孩生育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三、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申报人条件年龄在1849周岁拟离开户籍地育龄人员均在办证范围。

2、办事程序:

1)个人申请;

2)社区(村委会)审核意见;

3)乡、办事处计生办登记发放。

3、申报人需提交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填写加盖公章;

2)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已婚育龄妇女持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到乡、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

3)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4、办事时限:《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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