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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修订后的《举报工作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5 5:01:46

    新华社北京5月4日电(记者隋笑飞)为了进一步规范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宪法赋予的人民群众控告权、举报权的落实,更好地促进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公布。这是新时期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便民利民的又一举措。

    《规定》就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做出新规定。一是拓宽举报渠道。除坚持原有走访、书信、电话等形式,结合信息化迅速发展实际,增加了网络、传真等举报渠道,并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二是实施阳光执法。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将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举报线索处理程序、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布。对网上举报,要通过网络进行答复。对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的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明确了救济渠道。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可以提出复议或者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规定》就举报线索的管理和审查进行了严格规范,完善了内部制约规定,以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线索流失、该查不查等现象发生。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严格审查上报审批后分流,防止举报线索多头查处、重复查处。举报线索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涉及县处级以上举报线索的,要向上级检察院移送或者备案。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举报中心对逾期未回复处理情况或查办结果的,应当进行催办。经初查不予立案侦查的举报线索,侦查部门应当移送举报中心审查。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并定期每半年清理一次举报线索。

    《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了举报保护内容。举报人为了自身安全,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地方和安全的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检察机关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高检院将就举报保护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检察机关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举报中心应当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奖励方式、数额和经费来源等。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给举报有功人员颁发奖金。因数额巨大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规定》对每案的奖金上限作了限制,规定每案奖金数额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

    《规定》共九章六十五条,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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