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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
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1 10:12:39

  

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洛阳市26个城中村开发改造的实施意见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为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切实改善城中村居民居住和生活条件,解决好城中村居民的长远生计问题,提高城市品位和形象,参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借鉴外省市城中村改造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中村开发改造的范围

(一)城中村的定义。本意见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全部耕地被征用的农民或者农民改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的成片村庄、街区。

(二)开发改造的范围

本次开发改造包括26个城中村。具体为:涧西区10个(唐村、兴隆寨村、七里河村、谷西村、谷东村、符家屯村、同乐寨村、南村、王府庄村、浅井头村),西工区7个(东下池村、西下池村、瞿家屯村、金谷园村、西小屯村、东涧沟村、五女冢村),老城区1个(新生村),瀍河区2个(旭升村、北关村),高新技术开发区6个(三山村、苗湾村、张庄村、滹沱村、孙旗屯村、徐家营村)。

二、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三)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为目标,大力推进“五个转变”,即城中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农民转变为居民、村委会转变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变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者股份经济、旧村转变为现代化文明社区,使城中村彻底融入城市,实现城市一体化管理。

(四)工作目标。从2008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26个城中村开发改造任务,城中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条件显著改善,城市形象明显改观,社会发展更加和谐。

(五)基本原则

1.市政府主导,各城区实施。市政府确定整体改造工作的目标和政策,各区政府(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制定工作方案,分阶段、有计划组织推进。

2.结合实际,多策并举。综合运用商业开发、村民委员会自治开发等形式,确保村民居住条件得到改善,长远生计得到保障;开发企业在开发改造过程中有合理的利润空间;城市形象及品位在开发改造中得到提升。

3.注重规划,提高标准。实施城中村开发改造,必须按照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坚持整村开发、连片改造,杜绝新的城中村出现。

4.科学决策,符合民意。实施城中村开发改造要充分尊重民意,开发改造方案必须经村民全体大会或者代表会议通过并上报审批后组织实施。开发改造的整个过程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5.积极稳妥,确保稳定。城中村开发改造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变革,涉及千家万户和不同群体的切身利益。在城中村拆迁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广泛征求和听取村民意见,化解各种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三、相关扶持政策

(六)确保城中村开发改造用地。除城市规划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市级以上重大公益建设项目外,城中村现有的集体所有土地,全部用于城中村开发改造,不再审批与城中村开发改造无关的项目。

(七)被拆迁村民的安置住房和安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用房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用房的建设,参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建设用地可以由村集体组织选择采取划拨方式或者出让方式获得使用权。选择出让方式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省里的3%和提取净收益的10%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外,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用于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

2.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按标准的10%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一律免缴。

3.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广电等综合管网的开口费、初装费等非维护性和非使用性经营服务收费,且属于市级权限范围内设定的,一律免缴;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管辖单位收取的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原则上按标准的30%缴纳。

(八)城中村开发改造中配套建设商品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省里的3%和提取净收益的10%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外,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用于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

2.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文物钻探费、考古发掘费、房屋初次交易费、房屋土地权属初次登记费等其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30%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各类政府性基金按规定缴纳。

3.商品房建设中涉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广电等综合管网的开口费、初装费等非维护性和非使用性经营服务收费,且属于市级权限范围内设定的,按标准的30%缴纳;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管辖单位收取的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原则上按标准的50%缴纳。

(九)市、区政府在城中村开发改造中形成的财政收入,应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全额用于城中村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

四、保障措施

(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旧城开发办),负责城中村开发改造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方案审批以及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十一)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1.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由各城市区向市旧城开发办申报;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项目审批例会的形式,确定项目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2.城中村的土地处置手续由各城市区政府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拟订处置方案报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受市政府委托)审批;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处置手续。

3.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公用事业、公安、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防、文物、电力、通讯、消防等部门应当提高服务意识,设立绿色通道,限时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理时限报市旧城开发办备案。

(十二)建立激励机制。按照26个城中村完成房屋拆迁工作的时间先后,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在2008年、2009年、2010年完成的,分别按拆迁面积10/m28/m25/m2标准予以奖励。对行动迅速、效果明显,在全市起表率作用的,给予特殊贡献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建立开发企业前期介入城中村退出机制。前期介入城中村开发改造并已有投入的开发企业,如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未竟得土地的,应当退还开发企业已投入的成本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退还利息。

1.退还开发企业前期介入城中村改造的投入成本及利息,可以计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拆迁安置成本。

2.开发企业前期介入城中村改造的投入成本,由项目所在区政府负责核算并协调退还。

3.土地净收益部分可按一定比例对先期介入的开发企业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经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后,由市财政拨付。

(十四)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城中村改造工作列入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严格进行考核。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五)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市规划、建设部门和各区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力量对城中村的违法建设进行整治,对私搭乱建的,坚决依法予以拆除,防止因城中村改造引发抢建风潮。

(十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激发社会各界对城中村改造的关注和参与热情,为城中村改造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十七)依法完善配套措施。市公安、民政、国土、农业、劳动、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的精神,分别就城中村农村转居民、撤村建居和村居整合、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集体经济改制、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拆迁和房产管理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十八)在城中村开发改造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可以由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的城中村开发改造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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